K8凯发制药反舞弊及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利益,防范舞弊行为、规范举报事项管理、降低公司运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舞弊的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非法使用、贪污、挪用、盗窃、侵占、买卖公司财产;
(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三)伪造、虚报、隐瞒、删改会计记录、信息文件、业务交易事项等;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
(五)伪造、偷盖、窃取公章行为;
(六)其他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如行贿、受贿;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投诉举报相关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二)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不得假借投诉举报之名从事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四)通过公司规定的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包括公布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件信箱、举报网站等。
(五)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工作时,举报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妨碍举报调查工作。
第四条 接收及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当面接收投诉举报的应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询问或记录;
(二)投诉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以及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三)做好对投诉举报人身份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投诉举报对象或无关人员出示投诉举报材料、透露办理的情况或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四)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隐匿或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五)不得刁难、威胁投诉举报人;
(六)举报投诉事项专人负责,专门管理;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公司将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根据投诉举报方式,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选择适当的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
第四章 舞弊的处理
第七条 审计法务中心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开展,具体组织执行反舞弊工作,包括组织公司舞弊风险评估活动、建立维护公布舞弊举报渠道和流程、受理调查舞弊案件、出具舞弊评估和处理意见报告等。
第八条 收到舞弊事项和相关线索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分析评估,初步调查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应出具调查方案,按以下原则分别处置:
(一)一般情况下,对涉及普通员工的舞弊事项,初步评估后知会相应业务模块总经理或相关负责人,同时立项调查处理;
(二)对涉及中级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重大的舞弊事项,初步评估后报董事会决定处理;
(三)对于涉及舞弊事项承办人员的投诉举报,交公司领导决定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调查人员有权在请示相应管理层后,直接行使独立调查权;
(五)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按照公司有关处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审计法务中心经批准可自行决定调查小组的组建、调查范围、覆盖期间、调查方法等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扰。
第十条 根据调查需要,调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投诉举报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可要求相关人员就投诉举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对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转交公司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判定投诉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错告、失实投诉举报,其性质不属于主观上的恶意诬告或诽谤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判定属于恶意诬告、诽谤的投诉举报的,根据投诉举报行为给被投诉举报人或公司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公司将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出具调查结果、处理意见、补救整改措施、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等,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并将舞弊案件报告材料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投诉举报人的保护及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包括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实施侵害,公司将追究打击报复行为人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人有权要求打击报复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负责单位或上级主管反映;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协同外部相关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审计法务中心应在查证属实后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可对投诉举报人按如下规定酌情给予表彰、奖励: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件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奖金由调查人员在结案后提议,经公司领导核准后发放;
(四)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一个月内领取举报奖金,逾期视为放弃领取;
(五)对违反本制度有关条款和泄露举报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得投诉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或其他任何信息。
第六章 反舞弊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反舞弊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审计法务中心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舞弊案件的投诉举报接收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接受董事会的有关意见及指示,并书面记录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务中心在制定和执行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舞弊风险因素的识别、评估,并指导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 舞弊的预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管理层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宣贯“友善、尽责、勤奋、高效”的企业文化,倡导“公平、公正、公开”的团队氛围,维护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坚持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的制度规范;组织对风险的评估、内控活动和反舞弊的培训活动;鼓励员工遵纪守法和从事道德诚信行为;制定、实施奖惩政策等。
第二十四条 在高风险领域和关键工作岗位,相关负责人应实施不相容职责分离等管控措施,配套相应控制办法,如签订自律承诺书;建立登记、交接制度等,对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诚信道德教育,并将舞弊风险防控作为其工作职责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负责具体反舞弊工作的人员应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技术能力水平,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展状况及计划;与外部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交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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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